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會計學會,英文名稱為Accounting Society of China,英文縮寫為ASC。
第二條 本會是由會計領域各類專業組織及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和理論聯系實際的方針,團結廣大會計工作者,組織和推動會計學術研究活動,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建立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會計理論與方法體系。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財政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協調全國會計科研力量,開展會計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促進科研成果的推廣和運用;
(二)總結我國會計工作和會計教育經驗,研究和推動會計專業的教育改革;
(三)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會計刊物、專著、資料;
(四)發揮學會的智力優勢,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社會服務工作,包括組織開展中高級會計人才培養、會計培訓和會計咨詢等服務;
(五)開展會計領域對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六)發揮學會聯系政府與會員的橋梁和紐帶作用,接受政府和其他單位委托,組織開展有關工作;
(七)普及會計知識,宣傳會計法規;
(八)其他符合學會宗旨的業務活動。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具有法人資格的下列各類組織可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1.地方會計學會和全國性專業會計學會;
2.高等院校;
3.科研單位;
4.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等;
5.會計師事務所等經濟類社會中介組織;
6.其他會計相關機構。
(二)下列個人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1.在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從事會計教學、科研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以及會計相關專業博士學位獲得者或在讀博士生;
2.在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和中介機構從事會計或會計管理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或相當水平的人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學術研究活動;
(三)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書刊和資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向本會報告有關學術活動情況,提交學術論文、調查報告、專著等研究成果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按規定向本會交納會費;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證書。會員如果1年不履行會員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或受到刑事處罰的,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在屆期內應遵守理事會工作規則,認真履行職責。理事在屆期內由于工作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的,理事推薦單位應及時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后,進行變更。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
常務理事在屆期內應遵守常務理事會工作規則,認真履行職責。常務理事在屆期內由于工作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的,常務理事單位應及時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后,進行變更。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會計專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處理其他應由會長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所屬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分支機構
第三十條 本會在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學科專業的劃分和開展理論研究的需要,設置專業委員會;根據會員群體特征和組織會員活動的需要,設置分會;專業委員會、分會是本會的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接受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不設獨立財務。
第三十一條 分支機構不得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建立“有進有出、優勝劣汰”的分支機構動態調整機制。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變更、注銷分支機構,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并向業務主管部門報備。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制定具體管理辦法,規范分支機構運行。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23年5月12日第九屆第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