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 計 動 態
(2008年第21期)
會計國際趨同及國外相關組織近期動態
一、主要會計準則制定機構和監管機構近期動態
1.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基金會治理結構正在醞釀改革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基金會的監督小組將對所有受托人負責,并需要咨詢國際組織。提議的監督小組可能由下述人員構成:
(1)4名證券委員會國際組織成員,分別是日本金融服務廳主席,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證券委員會國際組織新興市場委員會主席及其技術委員會主席;
(2)歐盟委員會的負責成員(目前負責國際市場與服務的理事);
(3)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執行總裁;以及
(4)世界銀行總裁。
此外,證券委員會國際組織也同意建立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基金會監督小組。以全球前三大資本市場的證券監管機構——歐洲委員會、日本金融廳以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為代表的全球證券監管機構,對建立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基金會監督小組的提案持歡迎態度。證券委員會國際組織發布的一份聲明中指出:“我們很高興看到證券監管機構與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基金會的相互關系取得了進步。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在全球資本市場中的日益使用必然增加了基金會對負責制定上市公司財務披露要求的證券監管機構的責任。在籌備即將到來的圓桌會議時,基金會認識到了有必要仿照證券監管機構和各國準則制定機構的歷史關系建立證券監管機構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基金會聯系的機制。這種機制將保證證券監管機構有權允許或授權使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以取代與投資者保護、市場完整性和資本有效構成相關的其他要求。”
與此同時,在證券委員會國際組織的第33次年會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考克斯在題為“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符合全球投資者利益的透明度和可比性承諾”的演講中指出,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成功的5個關鍵要素是:
(1)準則必須為投資者的利益而擬定;
(2)準則制定的過程必須透明;
(3)準則制定者必須是獨立的;
(4)準則制定者必須是負責任的;
(5)至關重要的是,所有的利益相關者都應參加到準則制定過程中以確保準則的成功。
2.歐盟委員會向歐洲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提交有關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實施情況的報告
歐盟委員會向歐洲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提交了關于實施歐洲國際會計準則規則情況的報告。這一規則于2002年被采用,要求在歐洲證券市場上市的公司從2005年開始采用國際會計準則編制合并報表,同時也給予成員國要求或允許采用國際會計準則編制公司單獨報表和未上市公司合并或單獨報表的選擇權。該報告包括了各成員國使用這一選擇權的最新狀況。委員會分析了從2005年以來在歐盟實施所采用的國際準則和解釋公告的一致性,得出的結論概述如下:
(1)總體而言,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應用對所有利益相關者而言是一個挑戰,但是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已經順利實施,沒有對市場和財務報告體系產生干擾。
(2)報表編報者、審計人員、投資者和準則執行者普遍認為,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應用已經提高了財務報告的可比性和質量,進而增加了透明度。
(3)很多利益相關者認為財務報表的可理解性已經得到普遍提高,除了某些有待于改進的領域,尤其是在金融工具、企業合并和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方面。
(4)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賬務處理仍受各國會計傳統的影響。
(5)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確認和計量要求比某些特定披露要求得到更為一致和明確的運用。
(6)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如雇員福利,借款費用和合營企業準則)允許的會計選擇權,在不同公司的使用情況不同。但是,擴大公允價值計量范圍的選擇權,并沒有得到廣泛的使用。執行者對這些問題表示關注,同時也希望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中的選擇權應在將來有所減少。
3.歐洲財務報告咨詢組認可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報告的最新進展
根據歐盟的批準機制,歐洲財務報告咨詢組(EFRAG)負責從技術角度對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的準則和解釋公告進行評估并提出推薦的認可意見,由歐盟委員會最終做出批準采用的決定。歐洲財務報告咨詢組近日發布了最新的認可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狀況的報告,下述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公告尚未被歐盟批準采用: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2號——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可行權條件和取消》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3號——企業合并》(2008年修訂)
《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的列報》(2007年9月修訂)
《國際會計準則第23號——借款費用》(2007年3月修訂)
《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合并財務報表和單獨財務報表》(2008年修訂)
《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對可賣回金融工具及清算產生的義務的修訂
《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公告第12號——服務特許權協議》
《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公告第13號——顧客忠誠度計劃》
《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公告第14號——<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設定受益資產的上限,最低資金要求及其相互影響》
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改進——2007年(影響多項準則)
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的修訂——在子公司、共同控制主體或聯營企業的投資成本
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最新進展
1.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與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發布兩項有關概念框架的咨詢文件
(1)關于財務報告目標和質量特征(概念框架的第1章和第2章)的征求意見稿
該征求意見稿闡述了財務報告的目標、財務報告所提供信息的質量特征及提供此類信息的限制。該征求意見稿建議的財務報告目標是,提供關于報告主體的、有助于作為資金提供者的現有及潛在權益投資者、貸款人及其他債權人作出經濟決策的財務信息。資金提供者是財務報告的主要使用者。為實現這一目標,財務報告應傳達有關以下事項的信息:主體的經濟資源、主體對經濟資源的權利、以及導致前述兩項發生變動的交易及其他事項與情形。
同時,該征求意見稿指出,“真實反映”是對經濟決策有用的財務信息的應有質量特征之一:有用的財務報告信息必須真實反映其旨在反映的經濟現象。如果財務信息對經濟現象的描述是完整、中立及不存在重大錯誤的,就實現了真實反映。真實反映經濟現象的財務信息應描述相關交易、事件或情形的經濟實質,而經濟實質不一定與其法律形式相同。
(2)關于報告主體概念的討論稿
第二項文件是關于報告主體的討論稿,其中闡明了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與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對報告主體概念的初步意見。報告主體概念確定了財務報告的許多重要方面,但雙方現有的概念框架未對其作明確闡述。雙方的初步意見為:報告主體是現有及潛在權益投資者、貸款人及其他資金提供者所關注的業務活動的特定領域;控制權是確定集團報告主體組成部分的基礎;合并財務報表應從集團報告主體的角度編制。
2.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修訂關于單獨財務報表中投資成本確定的準則
(1)在單獨財務報表中,允許首次采用者使用公允價值或按原會計準則核算的賬面金額作為“認定成本”,計量對子公司、共同控制主體及聯營企業投資的初始成本;及
(2)刪除了《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中成本法的定義,取而代之的是要求在投資者的單獨財務報表中將股利作為收益列報。
(3)因特定類型重組成立新母公司時,要求該新母公司必須按重組日其在原母公司權益項目所占份額的賬面金額,計量其對原母公司的投資成本。
3.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完成2007年度準則改進項目
(1)改進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中列報、確認和計量要求的修訂。相關修訂內容請見下表。
(2)基本不影響或僅輕微影響會計處理的術語或編輯性更改。受影響的準則為:IFRS 7、IAS 8、IAS 10、IAS 18、IAS 20、IAS 29、IAS 34、IAS 40、和IAS 41。
改進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中列報、確認和計量要求的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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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
修訂內容 |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5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終止經營》 |
出售對子公司的具控制權的投資權益的計劃 |
《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的列報》 |
衍生工具的流動/非流動劃分 |
《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場和設備》 |
可收回金額 出售為出租而持有的資產 |
《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雇員福利》 |
福利計劃縮減與負的過去服務成本 計劃的管理費用 用其他術語替換“到期(fall due)”一詞 關于或有負債的指南 |
《國際會計準則第20號——政府補助的會計和政府援助的披露》 |
低于市場利率的政府貸款 |
《國際會計準則第23號——借款費用》 |
借款費用的組成部分 |
《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合并財務報表和單獨財務報表》 |
單獨財務報表中對持有待售的子公司的計量 |
《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聯營中的投資》 |
當對聯營企業的投資是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時須作的披露 對聯營企業投資的減值 |
《國際會計準則第29號——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財務報告》 |
對財務報表計量基礎的描述 |
《國際會計準則第31號——合營中的權益》 |
當在共同控制主體中的權益是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時須作的披露 |
《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值》 |
用于確定可收回金額的估計的披露 |
《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 |
廣告和營銷活動 產量法攤銷 |
《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
將衍生工具劃入或劃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類別的重分類 在分部層次指定及記錄套期 公允價值套期會計終止時適用的實際利率 |
《國際會計準則第40號——投資性房地產》 |
為將來作為投資性房地產而正在建造或開發過程中的房地產 |
《國際會計準則第41號——農業》 |
用于計算公允價值的折現率 進一步的生物轉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