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其中,納入當地重點稅源管理的企業,原則上應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所得稅,體現量能負擔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少累計預繳稅額與年度實際應納稅額之間的差異。一些企業由于生產上存在淡季、旺季現象,或者存在生產周期長,各個期間收入不穩定、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等情況,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所得稅。按照以上兩種方法預繳都不合理,應申請符合企業實際情況的預繳方法,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后執行。要注意的是,企業的所得稅預繳方法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
企業所得稅預繳基數為實際利潤額。企業預繳的基數為“實際利潤額”,而此前的預繳基數為“利潤總額”。“實際利潤額”為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后的余額,即按新規定,允許企業所得稅預繳時,不但可以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而且允許扣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這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企業流動資金的壓力,能夠更真實地反映企業的應稅所得,體現了對納稅人權利的尊重,保障了納稅人的權益。
不征稅收入應作納稅調減處理。收入總額中的不征稅收入=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其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對于稅法上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在會計上可能作為損益計入了當期利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定,上述財務處理與稅收差異不屬于暫時性差異,在未來期間無法轉回,應該歸為永久性差異,在日常所得稅預繳或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照“調表不調賬”的原則,企業應作納稅調減處理。
免稅收入應視具體情況進行處理。企業的免稅收入主要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對于免稅收入,可能形成永久性差異,也可能是暫時性差異,企業應視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舉例說明,A公司去年第三季度會計利潤總額為200萬元,其中包括國債利息收入2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上年度未彌補虧損22萬元;企業“長期借款”賬戶記載用于生產經營的借款:年初向中國銀行借款100萬元,年利率為6%;向B公司借款30萬元,年利率為10%;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損失5萬元。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事項,A公司第三季度預繳所得稅的基數為會計利潤200萬元,扣除上年度虧損22萬元以及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20萬元后,實際利潤額為158萬元,應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39.5萬元〔(200-22-20)×25%〕。對于其他永久性差異長期借款利息超支的12萬元〔30×(10%-6%)〕和暫時性差異(資產減值損失5萬元),季度預繳時不作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