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會計學會各分支機構:
為落實好《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規范管理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81號),健全工作體系,發揮學會工作職能,進一步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規范分支機構的運行,推動新時代會計學術事業健康發展,九屆理事會根據《中國會計學會章程》規定,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中國會計學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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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
中國會計學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規范分支機構的運行,更好地發揮分支機構的職能作用,中國會計學會(以下簡稱會計學會)根據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有關規定以及《中國會計學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是指會計學會在《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會計改革與發展、學術社團建設的需要而設立的,專門從事會計學術活動的組織。分會、專業委員會是會計學會的分支機構。
分會基于會員群體特征和組織會員活動的需要而設立。
專業委員會基于學科專業的劃分和開展理論研究的需要而設立。
第三條?分支機構是會計學會的組成部分,接受會計學會理事會的領導,不具有法人資格,在會計學會授權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未經會計學會授權或者批準,分支機構不得以會計學會名義組織活動,不得與其他民事主體合作開展活動,不得發展會員、收取會費、接受捐贈。
第四條?會計學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或者以學組、工作組、志愿服務隊等名義變相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不設獨立財務,不另行制定章程。會計學會承擔所設立分支機構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分支機構開展活動時應當使用冠以“中國會計學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即“中國會計學會××分會”、“中國會計學會××專業委員會”,并不得超出會計學會的業務范圍。分支機構的外文譯名應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二章? 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分支機構應圍繞會計學會中心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凝聚本專業領域內的專家學者、學術骨干;
(二)制定本專業領域學術研究總體方案,深入開展學術研究;
(三)推動本專業領域學術交流,搭建學術成果展示、推廣平臺;
(四)總結本專業領域學術成果和實踐經驗;
(五)組織專家深入基層開展調研,為一線會計工作者提供專業指導與服務;
(六)宣傳會計法規,普及會計知識;
(七)承擔會計學會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分支機構的權利:
(一)參加會計學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二)獲得會計學會提供的有關服務;
(三)組織本領域的有關業務活動;
(四)對會計學會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第八條?分支機構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有關規定,執行會計學會章程和有關制度;
(二)接受會計學會的指導和管理,執行會計學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完成會計學會交辦的任務;
(三)根據理事會發展規劃,制定本分支機構的具體實施方案、年度工作計劃,認真履行職責,積極開展工作;
(四)做好專家庫、資源庫建設,提交學術成果,增強學術影響力。
第三章? 設立、變更和注(撤)銷
第九條?分支機構的設立,由會計某一領域的學科帶頭人或會計學會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提議,并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相應職務)的會計學會會員作為發起人。
第十條?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業務范圍符合《章程》規定,符合學科發展或業務工作的需要,且與會計學會其他分支機構在工作內容上不重復;
(二)具有規范的名稱,能夠規范開展業務活動;
(三)擁有一批(原則上不低于20名)本專業領域的專家學者、學術骨干,且均為會計學會會員;
(四)具有與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工作平臺和工作團隊,能夠組織開展學術研究和專業交流等活動。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發起人共同簽字的申請書,主要包括名稱、設立理由、業務范圍、本分支機構落實理事會發展規劃的具體實施方案、工作平臺、工作團隊情況等;
(二)擬任負責人基本情況以及本人所在單位意見,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會計學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程序:
(一)發起人向會計學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
(二)會計學會秘書處對分支機構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充分研究論證并廣泛征求意見,對設立條件進行嚴格審核,確保與會計學會宗旨、業務范圍和管理服務能力相適應;
(三)對于確有必要成立且符合條件的,由會計學會秘書處提交會計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審議通過后按規定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并發布設立公告;
(四)分支機構在會計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設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成立大會;
(五)分支機構在成立大會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會議紀要、人員構成名單及簡歷等材料,報會計學會秘書處備案。
第十三條?分支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變更名稱、業務范圍、負責人。分支機構的變更,由分支機構全體成員會議研究后提出申請,會計學會秘書處對申請進行審核并提請會計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審定通過后發布分支機構變更公告,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
第十四條?分支機構變更名稱、業務范圍、負責人,應向學會秘書處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分支機構關于變更事項的會議決議或會議紀要;
(三)負責人變更需提交新(繼)任負責人情況、身份證復印件;
(四)會計學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分支機構的注(撤)銷,由分支機構全體成員會議表決后提出申請,會計學會秘書處對申請進行審核并提請會計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審定通過后發布分支機構注(撤)銷公告,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
第十六條?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會計學會秘書處可直接向會計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注(撤)銷該分支機構的申請:
(一)存在嚴重違法違紀和政治傾向問題;
(二)違反《章程》或會計學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且造成嚴重后果;
(三)已完成機構設置的工作目標和任務,或所屬領域已被其他領域涵蓋;
(四)內部管理混亂影響正常運轉;
(五)連續兩年及以上未開展活動;
(六)與非法社會組織存在勾連;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撤)銷或因工作需要有必要注(撤)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分支機構注(撤)銷決議一經作出,該分支機構必須立即停止任何活動,并向會計學會秘書處移交全部檔案。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十八條?分會設理事會,原則上不超過120人,常務理事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專業委員會原則上不超過60人。分會理事會、專業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
第十九條?分會實行會長負責制,設會長1人、副會長3-5人,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不超過3人。分會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專業委員會實行主任委員負責制,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3-5人,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不超過3人。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協助主任委員開展工作。
第二十條?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為分支機構負責人。分會會長、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為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
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由會計學會秘書長提名、分支機構其他負責人人選及副秘書長由本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提名,經會計學會秘書處審核后,報會計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正式人選(專業委員會)或推薦人選(分會)。
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經會計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同意后,還需由分會理事會履行選舉程序。
第二十一條?分支機構負責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為本專業領域的學科帶頭人,具備良好的學術道德、同行公認的學術水平或工作經驗;
(二)熱心學術事業,有必要的時間、精力和能力組織分支機構活動;
(三)為會計學會會員。
第二十二條?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符合國家對社會組織負責人任職的相關規定,并履行本單位相關報批手續。分支機構負責人任期不超過兩屆,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不得同時擔任超過2個分支機構的負責人職務,不得利用分支機構負責人身份牟利。
第二十三條??分會理事及常務理事、專業委員會委員是分支機構成員。分支機構成員人選由個人提出申請,經分支機構研究后,報會計學會秘書處審定。分支機構必須吸收一定數量的實務界人士。
第二十四條?分支機構成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在本專業領域具有一定學術成果或實踐經驗;
(二)熱心學術事業,有必要的時間和精力參加分支機構活動;
(三)為會計學會會員。
第二十五條?分支機構成員應符合本單位對社會組織兼職的相關規定,并履行相關報批手續。分支機構成員不得同時加入超過2個會計學會分支機構,不得利用分支機構成員身份牟利。
第二十六條?分支機構屆中增加成員,需經分支機構全體會議討論,并報會計學會秘書處審定。
第二十七條?分支機構成員有自愿退出分支機構的權利。對自愿退出和視同自動退出的,由分支機構負責人通告全體成員,并報會計學會秘書處備案。
第二十八條?會計學會秘書處應在會計學會官網及時公布分支機構成員名單,并做好信息更新。
第五章? 活動管理
第二十九條?分支機構舉辦活動,必須嚴格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確保活動內容健康、價值導向正確、正面效果突出、得到社會認可。不得違規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第三十條?分支機構應根據自身特點舉辦活動,如學術會議、課題研究、社會調查、公益服務等。活動內容應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注重質量和實效。每個分支機構每年至少要組織3項活動,鼓勵各分支機構之間開展協同合作。
第三十一條?分支機構應于每年年初向會計學會秘書處提交年度工作計劃。活動內容有交叉或重復的,會計學會秘書處與分支機構商議進行合并或調整。
會計學會秘書處匯總分支機構年度工作計劃,形成會計學會總體工作計劃,按規定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經會計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后執行。會計學會秘書處對分支機構提出的年度工作計劃應及時予以批復。
第三十二條?分支機構舉辦活動,至少應提前10個工作日向會計學會秘書處提交活動日程。如需對活動計劃作重大調整,應至少提前20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報會計學會秘書處。
第三十三條?分支機構形成的學術成果,以及轉化為研究報告、政策建議、調研報告等形式的智庫成果,應及時報會計學會秘書處備案,會計學會秘書處以適當形式組織編輯,供內部學習交流或有關方面參考。分支機構每年需確定并上報本領域內具有理論和實踐價值的選題方向或值得研究的問題,由會計學會秘書處匯總后以適當形式對外發布。
第三十四條?每個分支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工作會議,主要討論、審議年度工作總結、工作計劃及其他重要事項。會計學會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提請召開分支機構負責人工作會議,研究與分支機構相關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五條?分支機構應重視并加強檔案管理。對于工作材料、學術活動材料等,要認真收集、整理和歸檔,并指定專人妥善保管。工作會議紀要應在會議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報會計學會秘書處,學術活動材料應在活動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報會計學會秘書處。
會計學會秘書處按照業務主管單位要求進行對外宣傳報道,并做好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會計學會秘書處為各分支機構配備一名聯絡員。聯絡員協助學會秘書處做好分支機構的溝通聯絡、組織協調和督促評價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分支機構實行年度檢查與考核制度。分支機構應在每年年底前向會計學會秘書處提交本年度工作總結和支撐材料,會計學會秘書處制定考核辦法對分支機構工作進行評價。鼓勵分支機構發揮專業優勢,參與會計學會期刊編審、課題評審、專業培訓、政策咨詢等工作。
對工作業績突出、積極服務會計學會整體工作的分支機構和個人,通過適當形式給予表彰。
第三十八條?會計學會實行“有進有出、優勝劣汰”的分支機構動態調整機制。對違法、違規開展活動的分支機構,視情節輕重,采取警示告誡談話、責令整改、撤換主要負責人、暫停活動等措施進行糾正;不能按要求糾正的分支機構,將予以撤銷或合并到其他分支機構。
第三十九條?分支機構負責人任期屆滿,應向會計學會秘書處提交任期履職情況報告。對工作業績突出的分支機構負責人,通過適當形式給予表彰。
第四十條?分支機構負責人在任期間不能履行其職責的,經半數以上分支機構成員同意或會計學會秘書處提議,可提出罷免申請,報會計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四十一條?分支機構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學會秘書處可提出罷免申請: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黨紀處分、政務處分;
(二)違反學術道德規范或會計職業道德;
(三)喪失會計學會會員資格;
(四)履職不力且經警告后仍未改正;
(五)其他不適宜擔任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情形。
第四十二條?分支機構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自動退出: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黨紀處分、政務處分;
(二)違反學術道德規范或會計職業道德,在業內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三)喪失會計學會會員資格;
(四)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分支機構活動,或連續三次請假不參加分支機構活動;
(五)其他不履行分支機構成員義務且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視為自動退出分支機構的人員,一年內不得申請恢復該分支機構成員資格、不得加入會計學會其他分支機構。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本管理辦法由中國會計學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管理辦法經中國會計學會九屆一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執行。2014年2月印發的《中國會計學會專業委員會工作規程(修訂案)》、2008年1月印發的《中國會計學會分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