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內部審計人員審查與評價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內部控制,是指組織內部為實現經營目標,保護資產安全完整,保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guī),提高組織運營的效率及效果,而采取的各種政策和程序。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控制審計的目的是合理地保證組織實現以下目標: (一)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組織內部規(guī)章制度; ?。ǘ?信息的真實、可靠; ?。ㄈ?資產的安全、完整; ?。ㄋ模?經濟有效地使用資源; (五) 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 第五條 內部控制包括控制環(huán)境、風險管理、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jiān)督等五個要素。 第六條 控制環(huán)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經濟性質和經營類型; ?。ǘ?管理層的經營理念; ?。ㄈ?管理層倡導的組織文化; (四) 法人治理結構; ?。ㄎ澹?各項職責的分工及相應人員的勝任能力; ?。?人力資源政策及其執(zhí)行。 第七條 風險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 識別影響組織目標實現的各類風險; ?。ǘ?建立風險管理機制。 第八條 控制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所有經營活動應有適當的授權; ?。ǘ?不相容職務應當分離; (三) 有效控制憑證和記錄的真實性; ?。ㄋ模?資產和記錄的接近限制; (五) 獨立的業(yè)務審核。 第九條 信息與溝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 及時、準確、完整地記錄所有信息; ?。ǘ?保證管理信息系統(tǒng)的有序運行; (三) 保證管理信息系統(tǒng)的安全可靠。 第十條 監(jiān)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炔繉徲嫏C構實施的獨立監(jiān)督; (二)管理層對內部控制的自我評估。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并使之有效運行是組織高級管理層的責任。內部控制目標的實現有賴于組織所有人員的參與。 第十二條 內部控制是對組織目標實現的相對保證。由于人為錯誤、串通舞弊、超越制度、環(huán)境變化及成本效益原則等因素的影響,內部控制可能無法發(fā)揮其應有作用。 第三章 內部控制的審查與評價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以評價被審計單位的控制環(huán)境。其審查重點為以下內容: (一) 經營活動的復雜程度; (二) 管理權限的集中程度; (三) 管理行為守則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四) 管理層對逾越既定控制程序的態(tài)度; (五) 組織文化的內容及組織成員對此的理解與認同; (六) 法人治理結構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七) 組織各階層人員的知識與技能; (八) 組織結構和職責劃分的合理性; (九) 重要崗位人員的權責相稱程度及其勝任能力; (十) 員工聘用程序及培訓制度; (十一) 員工業(yè)績考核與激勵機制。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評價組織風險管理機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其審查重點為以下內容: ?。ㄒ唬?可能引發(fā)風險的內外因素; (二) 風險發(fā)生的可能性和預計帶來的后果; (三) 對抗風險的能力; ?。ㄋ模?風險管理的具體方法及效果。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評價控制活動的適當性、合法 性、有效性。其審查重點為以下內容: (一) 控制活動建立的適當性; (二) 控制活動對風險的識別和規(guī)避; (三) 控制活動對組織目標實現的作用; (四) 控制活動執(zhí)行的有效性。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評價組織獲取及處理信息的能力。其審查重點為以下內容: ?。ㄒ唬?獲取財務信息、非財務信息的能力; (二) 信息處理的及時性和適當性; ?。ㄈ?信息傳遞渠道的便捷與暢通; ?。ㄋ模?管理信息系統(tǒng)的安全可靠性。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對內部控制做出評價時,應選擇適當的評價標準。 ?。ㄒ唬﹥炔繉徲嬋藛T首先應判斷組織已有標準的適當性。如果認為已有標準不合適,應向適當管理層報告; ?。ǘ┤绻芾韺記]有制定合適的標準,內部審計人員可以基于組織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選擇適當的評價標準。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評價內部控制時,按照項目的性質和需要,既可以對全部控制要素進行評價,也可以只對部分控制要素進行評價。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采用文字敘述、調查問卷、流程圖等方法對內部控制進行描述和評價,并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中。 第四章 內部控制審計的報告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向組織的適當管理層報告內部控制的審計結果。審計報告應說明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的目的、范圍、審計結論、審計決定及對改善內部控制的建議;并應當包括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在必要時進行內部控制的后續(xù)審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準則自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 5 號——內部控制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