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 財會[2010]11號 中直管理局,鐵道部、國管局,總后勤部、武警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審計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審計局,中國證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監管局,中國證監會上海、深圳專員辦,各保監局、保險公司,各銀監局、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銀監會直接管理的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促進企業建立、實施和評價內部控制,規范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控制審計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財會[2008]7號),財政部會同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制定了《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號——組織架構》等18項應用指引、《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和《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以下簡稱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現予印發,自 執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業,應當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披露年度自我評價報告,同時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上市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非上市大中型企業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也可以是不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們。 附件1: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pdf 財政部 證監會 審計署 銀監會保監會 二○一○年
附件2: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pdf
附件3: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