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內部審計機構利用外部專家服務的行為,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利用外部專家服務,是指內部審計機構聘請在某一領域中具有專門技能、知識和經驗的個人或單位提供專業服務,并在審計活動中利用其工作結果。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可根據需要,利用外部專家服務。利用外部專家服務是為了獲取充分、相關和可靠的審計證據,保證審計工作的質量。 第五條 外部專家應當對選用的假設、方法及其工作結果負責。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利用外部專家服務結果所形成的審計結論負責。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可在以下方面利用外部專家服務: ?。ㄒ唬┨囟ㄙY產的評估; (二)工程項目的評估; ?。ㄈ┊a品或服務質量問題; (四)信息技術問題; ?。ㄎ澹┭苌鹑诠ぞ邌栴}; ?。┪璞准鞍踩珕栴}; ?。ㄆ撸┓蓡栴}; ?。ò耍╋L險管理問題; ?。ň牛┢渌?。 第八條 外部專家可由內部審計機構從組織外部聘請,也可在組織內部指派。 第三章 對外部專家的聘請 第九條 在聘請外部專家時,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外部專家的獨立性進行評價,考慮以下影響獨立性的因素: (一)外部專家與被審計單位之間是否存在重大利益關系; (二)外部專家與被審計單位管理層重要人員是否存在私人關系; ?。ㄈ┩獠繉<遗c審計事項之間是否存在專業關系; ?。ㄋ模┢渌赡苡绊應毩⑿缘囊蛩亍?span lang="EN-US"> 第十條 在聘請外部專家時,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外部專家的專業勝任能力進行評價,考慮其專業資格、專業經驗與聲望等。 第十一條 在利用外部專家服務前,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與外部專家簽訂書面協議。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獠繉<曳盏哪康?、范圍及相關責任; ?。ǘ┩獠繉<曳战Y果的預定用途; ?。ㄈ┰趯徲媹蟾嬷锌赡芴峒巴獠繉<业那樾危?span lang="EN-US"> ?。ㄋ模┩獠繉<依孟嚓P資料的范圍; ?。ㄎ澹﹫蟪昙捌渲Ц斗绞?; ?。ΡC苄缘囊螅?span lang="EN-US"> (七)違約責任。 第四章 對外部專家服務結果的評價與利用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利用外部專家服務結果作為審計證據時,應當評價其充分性、相關性及可靠性。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評價外部專家服務結果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外部專家選用的假設和方法的適當性; (二)外部專家所用資料的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條 在利用外部專家服務時,如果有必要,應該在審計報告中提及。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外部專家服務評價后,如果認為其服務的結果無法形成充分、相關、可靠的證據,且無法通過實施其他審計程序獲取相應的審計證據時,應當在審計報告中具體說明原因。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準則自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14號──利用外部專家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