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貫徹實施新的企業財務制度有關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財工字[1993]199號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了貫徹落實《企業財務通則》和分行業的企業財務制度,做好新老制度的銜接轉換工作,現就國有企業執行新的企業財務制度有關政策銜接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企業現有各項資金的處理 企業固定基金(扣除待轉已完專項工程支出)、流動基金、專用基金中的更新改造資金以及國家專項撥款中的挖潛更新改造撥款余額作為國家資本金。企業接受其他單位投入的資金,作為法人資本金。 企業工資基金和職工福利基金余額轉作流動負債管理。 對職工福利基金赤字,企業按照下列順序抵補:職工獎勵基金、大修理基金、后備基金、生產發展基金、新產品試制基金、以及從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風險基金。 企業專用基金按照以上順序抵補職工福利基金赤字后,其余額可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職工獎勵基金余額轉作流動負債管理。大修理基金結余轉作預提費用,用于支付企業新發生的修理費用;大修理基金赤字轉作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分期攤入成本、費用。生產發展基金、新產品試制基金、后備基金、以及從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風險基金,其結余轉作盈余公積金;其赤字沖減固定基金、流動基金。 國家撥給企業的特準儲備基金作為長期負債處理。國家撥給企業的專項撥款余額(不包括挖潛等新改造撥款余額)以及今后對企業的各種專項撥款,應當單獨反映。 專項撥款項目完成后,屬于按照規定準予核銷的部分,報經批準后沖銷專項撥款,其余部分作為國家投資,在資本公積金中單獨反映。 經國家專項批準建立的各項建設基金,按原規定執行。各項建設基金中,企業自收自用部分,視同國家專項撥款處理;主管部門集中收取的部分應在年度決算中單獨反映,企業收到主管部門撥入的各項建設基金作為增加國家專項撥款處理。 企業改造成股份制或者進行合資合營,應將公積金轉為資本金。 二、關于長期負債利息和匯兌損益的處理 企業 企業 三、關于超過三年應收帳款的處理 企業超過三年確實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列作壞帳損失,應當報應主管財政機關批準。 企業實行新制度以前的應收帳款,應進行清理分析,屬于三年以上的應收帳單單獨反映,其中,確實不能收回的,報經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后分期處理。 四、關于改變固定資產劃分標準等問題的處理 改變固定資產劃分標準后,原固定資產轉為低值易耗品的,其凈值部分按照低值易耗品攤銷辦法一次或分期攤入成本、費用。原低值易耗品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不轉作固定資產,按照低值易耗品管理。 企業固定資產應當實行有償轉讓,個別情況特殊、符合國家規定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實行無償調撥的,調出方調出固定資產凈損失沖減資本公積金,調入方調入固定資產凈收益增加資本公積金。屬于成建制無償調入調出的固定資產,應報主管財政機關另行處理。 企業以列入待處理的固定資產盤虧、毀損、報廢、盤盈,在執行新制度前按老辦法處理完畢,并調整有關資金。實行新制度后,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產盤虧、毀損、報廢、盤盈等按新制度執行。 基建單位和生產單位按新制度規定,由企業統一管理和核算。目前暫難統一管理的,基建單位執行修訂后的基建財務辦法,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新制度實施前,按照財部、國家計委、原國務院生產委《關于下達實行加速折舊的部分大中型骨干企業名單的通知》和機電部、財政部《關于下達“八五”期間實行特殊優惠折舊的機械重點骨干企業名單的通知》,以及其他經過國家批準實行加速折舊的企業,從 五、關于獎金逐步計入成本、費用的處理 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關于“逐步將企業職工的全部工資性收入納入成本管理”的規定,企業職工獎金逐步計入成本、費用。 利稅分流企業的職工獎金全部計入成本、費用;其他企業,按照企業隸屬關系,由財政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審批,分三年逐步計入成本、費用。獎金暫未列入成本、費用的企業,其獎金在提取盈余公積金、公益金并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后的利潤中提取,轉作流動負債管理。 工效掛鉤企業的獎金,按照有關部門審批的工效掛鉤辦法計提獎勵基金數控制;非工效掛鉤企業的獎金,按照有關部門審批的供給計劃或者工資包干總額應提的獎金數控制。 實行工效掛鉤總掛總提辦法的企業,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資列入管理費用。 六、關于企業管理費的處理 實行制造成本法后,企業庫存產成品、在產品等已經分攤的原企業費轉作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隨銷售隨處理。新制度實施后,產品成本、費用核算按新辦法執行。 七、關于新制度與承包制的銜接 按照國務院關于“八五”期間繼續完善承包經營責任制的精神,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其承包分配體制執行到承包期滿,新簽訂承包合同的企業,承包期限不得超過“八五”期間。企業承包合同期滿后實行依法繳納所得稅制度。 企業超承包所得返回的部分納入企業稅后利潤按照規定順序分配,經營者獎勵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在超過承包所得中扣除,轉作應付工資處理。 八、關于稅前還貸及單項留利的處理 實行稅前還貸辦法的企業,“八五”期間繼續按照原辦法執行。歸還借款的利潤轉作盈余公積金。 企業單項留利中,留給企業的治理“三廢”盈利凈額、技術轉讓凈收入以及國外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留給企業的利潤,仍按照原規定執行,留給企業的單項留利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減免的所得稅應全部轉作盈余公積金。其他各地區、各部門自行制定的優惠政策停止執行。實行先稅后分辦法以后,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潤、股利。在計算所得稅時予以調整。 九、關于企業房改基金等問題的處理 企業房改基金結余應單獨反映。實行新制度后,企業房改有關財務處理辦法另行規定。 企業提取的公益金,小于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公益金主要用于職工住宅等集體福利設施支出。 十、關于工效掛鉤和承包制的考核 工效掛鉤企業實行新制度后,工效掛鉤方案一般不作調整,影響較大的,經主管財政機關批準,給予適當調整。 承包企業實行新制度后,對承包基數影響較大的,是否調整,按企業隸屬關系,由財政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財政承受能力確定。 企業扭虧增盈的考核以及經濟效益的分析,應按可比口徑計算。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統一部署,切實做好新制度實施前的各項準備組織工作,深入研究新老制度轉換中的問題,確保新制度的順利實施,做到平穩過渡。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以便進一步補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