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號——審計業務約定書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三章 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內容 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審計業務約定書的簽訂,明確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內容,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業務約定書,是指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共同簽訂的,據以確認審計業務的委托與受托關系,明確委托目的、審計范圍及雙方責任與義務等事項的書面合約。 審計業務約定書具有法定約束力。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委托人,是指向會計師事務所提出業務委托,并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單位或個人。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可參照本準則辦理。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在承接審計業務時,應當考慮其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獨立性,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與委托人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 第六條 在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之前,會計師事務所應委派注冊會計師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初步評價審計風險,并與委托人就約定事項進行商議,達成一致意見。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了解被審計單位的以下基本情況: (一)業務性質、經營規模和組織結構; (二)經營情況及經營風險; (三)以前年度接受審計的情況; (四)財務會計機構及工作組織; (五)其他與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相關的事項。 第八條 審計業務約定書應由會計師事務所和委托人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訂,并加蓋委托人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印章。 第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或委托人如需修改、補充審計業務約定書,應當以適當的方式獲得對方的確認。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審計業務約定書歸入審計檔案。 第三章 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內容 第十一條 審計業務約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簽約雙方的名稱; (二)委托目的; (三)審計范圍; (四)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五)簽約雙方的義務; (六)出具審計報告的時間要求; (七)審計報告的使用責任; (八)審計收費; (九)審計業務約定書的有效期間; (十)違約責任; (十一)簽約時間; (十二)簽約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審計業務約定書應當明確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是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 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出具審計報告,保證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是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 審計責任不能替代、減輕或免除會計責任。 第十三條 審計業務約定書應當明確簽約雙方的義務。 (一)委托人應當履行的主要義務包括: 1.及時提供注冊會計師所要求的全部資料; 2.為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提供必要的條件及合作; 3.按照約定條件及時足額支付審計費用。 (二)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履行的主要義務包括: 1.按照約定時間完成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 2.對在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保密。 第十四條 審計業務約定書應明確審計收費的計費依據、計費標準及付費方式與時間。 第十五條 審計業務約定書應當明確正確使用審計報告是委托人的責任,由于使用審計報告不當所造成的后果,與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無關。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準則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準則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