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協[2009]8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和其他事項段,以傳遞必要的補充信息,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如果認為有必要,注冊會計師通常在審計報告中傳遞補充信息,提醒使用者關注: (一)已在財務報表中列報或披露,且對使用者理解財務報表至關重要的事項;(二)未在財務報表中列報或披露,但與使用者理解審計工作、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或審計報告相關的事項。 第三條 本準則的附錄1和附錄2列示了其他一些審計準則,這些準則對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和其他事項段提出了具體要求。 在這些情況下,本準則對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的格式和放置位置的要求同樣適用。 第二章 定 義 第四條 強調事項段,是指審計報告中含有的一個段落,該段落提及已在財務報表中恰當列報或披露的事項,根據注冊會計師的判斷,該事項對使用者理解財務報表至關重要。 第五條 其他事項段,是指審計報告中含有的一個段落,該段落提及未在財務報表中列報或披露的事項,根據注冊會計師的判斷,該事項與使用者理解審計工作、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或審計報告相關。 第三章 注冊會計師的目標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的目標是,在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后,如果根據判斷認為有必要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通過明確傳遞補充信息的方式,提醒使用者關注下列事項: (一)盡管已在財務報表中恰當列報或披露,但對使用者理解財務報表至關重要的事項;(二)未在財務報表中列報或披露,但與使用者理解審計工作、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或審計報告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節 審計報告中的強調事項段 第七條 如果認為有必要提醒使用者關注已在財務報表中列報或披露,且根據判斷對使用者理解財務報表至關重要的事項,注冊會計師在已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證明該事項在財務報表中不存在重大錯報的條件下,應當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強調事項段應當僅提及已在財務報表中列報或披露的信息。 第八條 如果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將強調事項段緊接在審計意見段之后;(二)使用“強調事項”標題;(三)明確提及被強調事項以及相關披露的位置,以便能夠在財務報表中找到對該事項的詳細描述;(四)指出審計意見沒有因該強調事項而改變。 第二節 審計報告中的其他事項段 第九條 對于未在財務報表中列報或披露,但根據判斷對使用者理解審計工作、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或審計報告相關且未被法律法規所禁止的事項,如果認為有必要溝通,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其他事項段,并使用“其他事項”標題。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其他事項段緊接在審計意見段和強調事項段之后。 第三節 與治理層的溝通 第十條 如果擬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注冊會計師應當就該事項和擬使用的措辭與治理層溝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準則自 附錄1:其他審計準則對強調事項段的具體要求下列審計準則要求注冊會計師在特定情況下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但其規定并不影響本準則的普遍適用性。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號——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第X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后事項》第X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第X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X號——對按照特殊目的框架編制的財務報表審計時的特殊考慮》第X條附錄2:其他審計準則對其他事項段的具體要求下列審計準則要求注冊會計師在特定情況下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其他事項段,但其規定并不影響本準則的普遍適用性。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后事項》第X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11號——比較數據》第X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521號——注冊會計師對含有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責任》第X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3號
——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和其他事項段
(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