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資產評估審批管理辦法》修訂調研工作的通知 財辦企[2010]25號 北京、上海、山西、遼寧、黑龍江、江蘇、福建、河南、廣東、新疆、云南、四川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2005年印發的《資產評估審批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2號,以下簡稱22號令),對于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實現資產評估機構專營化經營,推動和規范資產評估行業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部分內容已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亟需修訂和完善。為做好22號令的修訂準備工作,我們擬在部分省份開展專題調研。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研內容
(一)如何理順財政部門與評估協會的關系,包括進一步健全行政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評估管理體制,行政許可事項和事務性工作在財政部門與評估協會之間的劃分。
(二)如何修訂資產評估機構的設立條件和審批程序,包括評估機構的組織形式,是否調整最低評估師數量的要求,是否實行分級管理體制,如何明確股東及評估師的專職條件,如何簡化審批程序。
(三)如何對資產評估機構分支機構進行管理,包括分支機構的組織形式,總機構對分支機構的控制要求,權力與責任、收益與風險的劃分。
(四)如何加強資產評估機構的后續管理,包括對機構合并、分立、變更、終止等情況的處理,是否建立年度檢查制度,如何對機構實現動態監管。
(五)如何建立評估機構的退出機制,包括對不滿足設立條件機構的處理,“休眠”機構資產評估資格的管理。
(六)如何建立相應的罰則,包括對評估執業違法行為的處罰,對行政許可中違法行為的處罰,與有關法律法規的銜接。
二、有關要求
(一)為保證調研工作順利開展,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財政部門做好牽頭工作,會同同級資產評估協會做好相關準備,采取現場調查、座談會等形式,廣泛征求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以及相關監管部門的意見,結合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資產評估行業的發展現狀,認真分析22號令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對22號令提出建設性的修訂意見和建議。
(二)請根據調研內容要求,對各方面反饋情況進行分析整理,形成統一的調研報告,并于2010年3月底之前報我部企業司。
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