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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內部審計通知書的編制與發送,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通知書,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在實施審計前,通知被審計單位或個人接受審計的書面文件。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審計通知書的編制與發送 第四條 審計通知書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 被審計單位及審計項目名稱; (二) 審計目的及審計范圍; (三) 審計時間; (四) 被審計單位應提供的具體資料和其他必要的協助; (五) 審計小組名單; (六) 內部審計機構及其負責人的簽章和簽發日期。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經過批準后的審計計劃編制審計通知書。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在實施審計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特殊審計業務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第七條 審計通知書主送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可抄送組織內部相關部門。涉及組織內個人責任的審計項目,應抄送被審計者本人。 第三章 附 則 第八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準則自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 2 號——審計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