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協[2009]8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中對比較數據的責任,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當上期財務報表已經前任注冊會計師審計或未經審計時,《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1號——首次審計業務涉及的期初余額》對注冊會計師針對期初余額的責任的要求同樣適用。 第二章 定 義 第三條 比較數據,是指作為本期財務報表組成部分的上期金額和相關披露,這些金額和披露只能和與本期相關的金額和披露(稱為“本期數據”)聯系起來閱讀。比較數據所列報的詳細程度主要取決于其與本期數據的相關程度。當比較數據包括一期以上的金額和相關披露時,本準則所稱“上期”應理解為“以前數期”。 第三章 注冊會計師的目標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的目標是: (一)就財務報表中的比較數據,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中有關比較數據的規定進行列報,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二)按照注冊會計師的報告責任出具審計報告。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節 審計程序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財務報表中是否包括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要求的比較數據,以及比較數據是否得到恰當分類。 基于上述目的,注冊會計師應當評估: (一)比較數據是否與上期財務報表列報的金額和相關披露一致,如果必要,比較數據是否已經重述;(二)比較數據反映出的會計政策是否與本期采用的會計政策一致,如果會計政策已發生變更,這些變更是否得到恰當核算并得到充分列報和披露。 第六條 在實施本期審計時,如果注冊會計師注意到比較數據可能存在重大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實施必要的追加的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確定是否存在重大錯報。 第七條 如果已審計上期財務報表,注冊會計師還應當遵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后事項》的相關規定。如果上期財務報表已經得到更正,注冊會計應當確定比較數據與更正后的財務報表一致。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41號——書面聲明》的規定,獲取在審計意見中提及的所有期間的書面聲明。對于作出的、更正上期財務報表中影響比較數據的重大錯報的任何重述,注冊會計師還應當獲取特定書面聲明。 第二節 審計報告 第九條 當在財務報表中列報比較數據時,除了本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所描述的情形外,注冊會計師不應當在審計意見中提及比較數據。 第十條 如果以前針對上期財務報表發表了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且導致非無保留意見的事項仍未解決,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本期財務報表發表非無保留意見。 在審計報告的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依據段中,注冊會計師應當分下列兩種情況予以處理: (一)如果未解決事項對本期數據的影響或可能的影響是重大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對導致非無保留意見事項的描述中同時提及本期數據和比較數據;(二)如果未解決事項對本期數據不存在重大影響,注冊會計師應當說明,由于未解決事項對本期數據和比較數據可比性的影響或可能的影響,因此發表了非無保留意見。 第十一條 如果注冊會計師已經獲取了上期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的審計證據,而以前針對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且比較數據未經適當重述或恰當披露,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中對本期財務報表發表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對包括在財務報表中的比較數據發表非無保留意見。 第十二條 如果上期財務報表已經前任注冊會計師審計,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1號——首次審計業務涉及的期初余額》的規定對本期期初余額實施審計程序,不得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前任注冊會計師。 第十三條 如果上期財務報表未經審計,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的其他事項段中說明比較數據未經審計。但這種說明并不減輕注冊會計師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確定期初余額不含有嚴重影響本期財務報表的錯報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準則自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11號——比較數據
(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