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應用指南
根據本準則規定,企業在處理外幣交易和對外幣財務報表進行折算時,應當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反映;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
即期匯率,通常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日人民幣外匯牌價的中間價。企業發生的外幣兌換業務或涉及外幣兌換的交易事項,應當按照交易實際采用的匯率(即銀行買入價或賣出價)折算。
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是指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通常采用當期平均匯率或加權平均匯率等。
企業通常應當采用即期匯率進行折算。匯率變動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進行折算。
根據本準則第十一條規定,在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分別外幣貨幣性項目和外幣非貨幣性項目進行會計處理。
(一)外幣貨幣性項目
貨幣性項目,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或者償付的負債。貨幣性項目分為貨幣性資產和貨幣性負債。貨幣性資產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貨幣性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等。
對于外幣貨幣性項目,因結算或采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算而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增或調減外幣貨幣性項目的記賬本位幣金額。
(二)外幣非貨幣性項目非貨幣性項目,是指貨幣性項目以外的項目,包括存貨、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1.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由于已在交易發生日按當日即期匯率折算,資產負債表日不應改變其原記賬本位幣金額,不產生匯兌差額。
2.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如交易性金融資產(股票、基金等),采用公允價值確定日的即期匯率折算,折算后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原記賬本位幣金額的差額,作為公允價值變動(含匯率變動)處理,計入當期損益。
(三)外幣投入資本企業收到投資者以外幣投入的資本,應當采用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約定匯率和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折算,外幣投入資本與相應的貨幣性項目的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不產生外幣資本折算差額。
(四)實質上構成對境外經營凈投資的外幣貨幣性項目企業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涉及境外經營的,如有實質上構成對境外經營凈投資的外幣貨幣性項目,因匯率變動而產生的匯兌差額,應列入所有者權益“外幣報表折算差額”項目;處置境外經營時,計入處置當期損益。
對于外幣交易頻繁、外幣幣種較多的金融企業,也可以采用分賬制記賬方法進行日常核算。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一條的規定對相應的外幣賬戶余額分別貨幣性項目和非貨幣性項目進行調整。
采用分賬制記賬方法,其產生的匯兌差額的處理結果,應當與統賬制一致。
本準則第十三條規定了處于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境外經營的財務報表的折算。惡性通貨膨脹經濟通常按照以下特征進行判斷:
(一)最近3年累計通貨膨脹率接近或超過100%;
(二)利率、工資和物價與物價指數掛鉤;
(三)公眾不是以當地貨幣、而是以相對穩定的外幣為單位作為衡量貨幣金額的基礎;
(四)公眾傾向于以非貨幣性資產或相對穩定的外幣來保存自己的財富,持有的當地貨幣立即用于投資以保持購買力;
(五)即使信用期限很短,賒銷、賒購交易仍按補償信用期預計購買力損失的價格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