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在設計審計程序時使用審計抽樣和其他選取測試項目的方法,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抽樣,是指注冊會計師對某類交易或賬戶余額中低于百分之百的項目實施審計程序,使所有抽樣單元都有被選取的機會。 本準則所稱抽樣單元,是指構成總體的個體項目。 本準則所稱總體,是指注冊會計師從中選取樣本并據此得出結論的整套數據。總體可分為多個層或子總體。每一層或子總體可予以分別檢查。 第四條 在設計審計程序時,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用以選取測試項目的適當方法,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實現審計程序的目標。 第二章 獲取審計證據時對審計抽樣和其他選取測試項目的方法的考慮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通過設計和實施下列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得出合理的審計結論,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 (一)風險評估程序; (二)控制測試(必要時或決定測試時); (三)實質性程序。 第六條 風險評估程序通常不涉及使用審計抽樣和其他選取測試項目的方法。但如果注冊會計師在了解控制的設計和確定其是否得到執行時,一并計劃和實施控制測試,則會涉及審計抽樣和其他選取測試項目的方法。 第七條 當控制的運行留下軌跡時,注冊會計師可以考慮使用審計抽樣和其他選取測試項目的方法實施控制測試。 第八條 實質性程序包括對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的細節測試,以及實質性分析程序。 在實施細節測試時,注冊會計師可以使用審計抽樣和其他選取測試項目的方法獲取審計證據,以驗證有關財務報表金額的一項或多項認定,或對某些金額作出獨立估計。 在實施實質性分析程序時,注冊會計師不宜使用審計抽樣和其他選取測試項目的方法。 第三章 獲取審計證據時對抽樣風險和非抽樣風險的考慮 第九條 在獲取審計證據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職業判斷,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并設計進一步審計程序,以確保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第十條 抽樣風險和非抽樣風險可能影響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和檢查風險的確定。 第十一條 抽樣風險是指注冊會計師根據樣本得出的結論,與對總體全部項目實施與樣本同樣的審計程序得出的結論存在差異的可能性。 抽樣風險分為下列兩種類型: (一)在實施控制測試時,注冊會計師推斷的控制有效性高于其實際有效性的風險;或在實施細節測試時,注冊會計師推斷某一重大錯報不存在而實際上存在的風險。此類風險影響審計的效果,并可能導致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的審計意見。 (二)在實施控制測試時,注冊會計師推斷的控制有效性低于其實際有效性的風險;或在實施細節測試時,注冊會計師推斷某一重大錯報存在而實際上不存在的風險。此類風險影響審計的效率。 第十二條 非抽樣風險是指由于某些與樣本規模無關的因素而導致注冊會計師得出錯誤結論的可能性。 注冊會計師采用不適當的審計程序,或者誤解審計證據而沒有發現誤差等,均可能導致非抽樣風險。 在實施控制測試時,誤差是指控制偏差;在實施細節測試時,誤差是指錯報。總誤差用來表示偏差率或錯報總額。 可容忍誤差是指注冊會計師可接受的總體中的最大誤差。 第十三條 無論是控制測試還是細節測試,注冊會計師都可以通過擴大樣本規模降低抽樣風險,通過對業務的指導、監督與復核降低非抽樣風險。 第四章 選取測試項目以獲取審計證據 第十四條 在設計審計程序時,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選取測試項目的適當方法。 注冊會計師可以使用的方法,包括選取全部項目、選取特定項目和審計抽樣。 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單獨或綜合使用選取測試項目的方法,但所使用的方法應當能夠有效地提供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實現審計程序的目標。 第十六條 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選取全部項目進行測試: (一)總體由少量的大額項目構成; (二)存在特別風險且其他方法未提供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三)由于信息系統自動執行的計算或其他程序具有重復性,對全部項目進行檢查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對全部項目進行檢查,通常更適用于細節測試。 第十七條 根據對被審計單位的了解、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以及所測試總體的特征等,注冊會計師可以確定從總體中選取特定項目進行測試。 選取的特定項目可能包括: (一)大額或關鍵項目; (二)超過某一金額的全部項目; (三)被用于獲取某些信息的項目; (四)被用于測試控制活動的項目。 根據判斷選取特定項目,容易產生非抽樣風險。 第十八條 選取特定項目實施檢查,通常是獲取審計證據的有效手段,但并不構成審計抽樣。對按照這種方法所選取的項目實施審計程序的結果,不能推斷至整個總體。 當總體的剩余部分重大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需要針對該剩余部分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十九條 在對某類交易或賬戶余額使用審計抽樣時,注冊會計師可以使用統計抽樣方法,也可以使用非統計抽樣方法。 統計抽樣是指同時具備下列特征的抽樣方法: (一)隨機選取樣本; (二)運用概率論評價樣本結果,包括計量抽樣風險。 不同時具備上述兩個特征的抽樣方法為非統計抽樣。 第五章 統計抽樣與非統計抽樣方法的使用 第二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并運用職業判斷,確定使用統計抽樣或非統計抽樣方法,以最有效率地獲取審計證據。 第二十一條 如果注冊會計師采用的方法不符合統計抽樣的定義,而只使用了統計方法的部分要素,則不能有效計量抽樣風險。 第六章 樣 本 設 計 第一節 基 本 要 求 第二十二條 在設計審計樣本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審計程序的目標和抽樣總體的屬性。 第二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所獲取的審計證據的性質,以及與該審計證據相關的可能的誤差情況或其他特征,界定誤差構成條件和抽樣總體。 第二十四條 對總體的預計誤差率或誤差額的評估,有助于設計審計樣本和確定樣本規模。 在實施控制測試時,注冊會計師通常根據對相關控制的設計和執行情況的了解,或根據從總體中抽取少量項目進行檢查的結果,對擬測試總體的預計誤差率進行評估。 在實施細節測試時,注冊會計師通常對總體的預計誤差額進行評估。 第二節 總 體 第二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確保總體的適當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六條 如果在實施審計程序時使用被審計單位信息系統生成的信息,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與該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有關的審計證據。 在實施審計抽樣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相應的審計程序,以確保實施審計抽樣所依據的全部信息足夠完整和準確。 第三節 分 層 第二十七條 分層是指將一個總體劃分為多個子總體的過程,每個子總體由一組具有相同特征(通常為貨幣金額)的抽樣單元組成。 分層可以降低每一層中項目的變異性,從而在抽樣風險沒有成比例增加的前提下減小樣本規模。注冊會計師可以考慮將總體分為若干個離散的具有識別特征的子總體(層),以提高審計效率。 注冊會計師應當仔細界定子總體,以使每一抽樣單元只能屬于一個層。 第二十八條 當實施細節測試時,注冊會計師通常按照貨幣金額對某類交易或賬戶余額進行分層,以將更多的審計資源投入到大額項目中。 注冊會計師也可以按照顯示較高誤差風險的某一特定特征對總體進行分層。 第二十九條 對某一層中的樣本項目實施審計程序的結果,只能用于推斷構成該層的項目。如果對整個總體作出結論,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與構成整個總體的其他層有關的重大錯報風險。 第四節 金額加權選樣 第三十條 在實施細節測試時,特別是測試高估時,將構成某類交易或賬戶余額的每一貨幣單位(如人民幣元)作為抽樣單元,通常效率很高。注冊會計師通常從總體中選取特定貨幣單位,然后檢查包含這些貨幣單位的特定項目。 這種方法可以與系統選樣方法結合使用,且在使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選取項目時效率最高。 第七章 樣 本 規 模 第三十一條 在確定樣本規模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能否將抽樣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樣本規模受注冊會計師可接受的抽樣風險水平的影響;可接受的風險水平越低,需要的樣本規模越大。 第三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可以使用統計學公式或運用職業判斷,確定樣本規模。 第八章 選 取 樣 本 第三十三條 在選取樣本項目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使總體中的所有抽樣單元均有被選取的機會。 在統計抽樣中,注冊會計師應當隨機選取樣本項目,以使每一抽樣單元以已知的機會被選中。抽樣單元可能是實物項目(如發票)或貨幣單位。 在非統計抽樣中,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職業判斷選取樣本項目。由于抽樣的目的是對整個總體得出結論,注冊會計師應當盡量選取具有總體典型特征的樣本項目,并在選取樣本時避免偏見。 第三十四條 選取樣本的基本方法,包括使用隨機數表或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選樣、系統選樣和隨意選樣。 第九章 實施審計程序 第三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選取的每個項目,實施適合于具體審計目標的審計程序。 第三十六條 如果選取的項目不適合實施審計程序,注冊會計師通常使用替代項目。 第三十七條 如果因憑證缺失等原因導致注冊會計師無法對所選取的項目實施已設計的審計程序,且不能針對該項目實施適當的替代審計程序,注冊會計師通常考慮將該項目視作誤差。 第十章 誤差的性質和原因 第三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樣本的結果、已識別的所有誤差的性質和原因,及其對具體審計目標和審計的其他方面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三十九條 當實施控制測試時,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控制在整個擬信賴的期間有效運行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當識別出控制的運行存在誤差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進行專門調查,并考慮下列事項: (一)已識別的誤差對財務報表的直接影響; (二)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及其對審計方法的影響。 在上述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實施的控制測試能否提供適當的審計證據,是否需要增加控制測試,或是否需要使用實質性程序應對潛在的錯報風險。 第四十條 在分析發現的誤差時,注冊會計師可能注意到許多誤差具有共同的特征。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識別出總體中具有共同特征的全部項目,并將審計程序延伸至所有這些項目。這些誤差有可能是故意的,并顯示可能存在舞弊。 第四十一條 如果將某一誤差視為異常誤差,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以高度確信該誤差對總體誤差不具有代表性。追加的審計程序取決于具體情況,但應能為注冊會計師提供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證明該誤差并不影響總體的剩余部分。 異常誤差是指由某一孤立事件引起的誤差,該事件只有在特定條件下才會重復發生,因而異常誤差對總體誤差不具有代表性。 第十一章 推 斷 誤 差 第四十二條 當實施細節測試時,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樣本中發現的誤差金額推斷總體誤差金額,并考慮推斷誤差對特定審計目標及審計的其他方面的影響。 注冊會計師應當將推斷的總體誤差金額與可容忍誤差比較。在細節測試中,可容忍誤差即可容忍錯報,其金額小于或等于注冊會計師針對所審計的某類交易或賬戶余額而使用的重要性水平。 第四十三條 在根據樣本誤差推斷總體時,如果將某一誤差確定為異常誤差,注冊會計師可以將其排除在外。 如果異常誤差未得到更正,注冊會計師除需推斷非異常誤差外,還需考慮異常誤差的影響。 如果某類交易或賬戶余額已經分層,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每一層分別推斷誤差。在考慮誤差對某類交易或賬戶余額的總額可能的影響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將每個層的推斷誤差與異常誤差匯總起來考慮。 第四十四條 在實施控制測試時,由于樣本的誤差率就是整個總體的推斷誤差率,注冊會計師無需推斷總體誤差率。 第十二章 評價樣本結果 第四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樣本結果,以確定對總體相關特征的評估是否得到證實或需要修正。 在實施控制測試時,如果樣本的誤差率超出預期,注冊會計師應當修正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或獲取進一步審計證據支持初始評估結果。 在實施細節測試時,如果樣本的誤差額超出預期,除非有進一步的證據證明不存在重大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認為所測試的交易或賬戶余額存在重大錯報。 第四十六條 如果推斷誤差總額與異常誤差之和低于但接近可容忍誤差,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其他審計程序考慮樣本結果的說服力,并考慮是否需要獲取更多的審計證據。 第四十七條 如果對樣本結果的評價顯示,對總體相關特征的評估需要修正,注冊會計師可以單獨或綜合采取下列措施: (一)提請管理層對已識別的誤差和存在更多誤差的可能性進行調查,并在必要時予以調整; (二)修改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三)考慮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準則自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和其他選取測試項目的方法
財會[2006]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