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工業企業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 財會字[1993] 29號 為了貫徹落實《企業會計準則》,更好地執行新的行業會計制度,現將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執行新制度中涉及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關于獎金逐步計入費用的會計處理 按照規定,獎金已經列入費用的企業,分配計入費用的獎金,借記有關費用科目,貸記“應付工資”科目;獎金暫未列入費用的企業,按規定從利潤中提取的部分,在“利潤分配”科目下設置“轉作獎金的利潤”明細科目,企業提取的獎金,借記“利潤分配--轉作獎金的利潤”科目,貸記“應付工資”科目。 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的企業,按規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資,計入管理費用,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付工資”科目。 企業應在“應付工資”科目下設置“應付職工工資”和“工資儲備”明細科目。企業提取或分配的工資數,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應付工資--應付職工工資”科目;提取的工資儲備,借記“應付工資--應付職工工資”科目,貸記“應付工資--工資儲備”科目。 動用工資儲備時,應從“工資儲備”明細科目轉入“應付職工工資”明細科目。 企業應在“財務狀況變動表”(會工03表)第27行項目下,增設“(5)轉作獎金的利潤(28)行”項目,該項目應根據“利潤分配”科目下所屬的“轉作獎金的利潤”明細科目的借方本年發生額填列;在“利潤分配表”(會工02表附表1)第16行項目下,增設“轉作獎金的利潤”(17行)項目,反映企業提取轉作獎金的利潤。 二、關于上交承包利潤的會計處理 按照國務院關于“八五”期間繼續完善承包經營責任制的精神,仍然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按規定應交的承包利潤,在“利潤分配--應付利潤”科目核算。期末,企業計算出應交的承包利潤,借記“利潤分配--應付利潤”科目,貸記“應付利潤”科目;收到返還的超承包利潤,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利潤分配--應付利潤” (超承包所得中扣除應付給經營者的獎勵部分)、“應付工資”(超承包所得中應付經營者的獎勵部分)科目。 三、關于稅前還貸及單項留利的會計處理 企業按照規定用稅前利潤歸還的各種借款,在“利潤分配”科目下設置“歸還借款的利潤”明細科目進行核算。企業按規定用稅前利潤歸還的各種借款,借記“利潤分配--歸還借款的利潤”科目,貸記“盈余公積----一般盈余公積”科目。 按照規定,治理“三廢”盈利凈額、技術轉讓凈收入以及國外來料加工裝配業務利潤等仍然可以單項留給企業。企業應在“利潤分配”科目下設置“單項留用的利潤”明細科目進行核算。企業按規定計算出單項留用的利潤,借記“利潤分配--單項留用的利潤”科目,貸記“盈余公積----一般盈余公積”科目。 企業應在“財務狀況變動表”(會工03表)第28行項目下,增設“(6)歸還借款的利潤(29行)、(7)單項留用的利潤(30行)”兩個項目。這兩個項目應根據“利潤分配”科目所屬的“歸還借款的利潤”“單項留用的利潤”明細科目的借方本年發生額填列;在“利潤分配表”(會工02表附表1)第1行項目下設置“減:歸還借款的利潤”(1-1行)和“單項留用的利潤”(1-2行)項目,反映企業歸還借款的利潤和單項留用利潤的數額。 四、關于無償調撥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 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無償調出固定資產,調出固定資產的凈值以及清理固定資產所發生的費用,仍然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清理所發生的凈損失,沖減資本公積。企業按規定無償調出的固定資產,應按調出固定資產的凈值,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價,貸記“固定資產”科目;發生的清理費用,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工資”等科目;調出固定資產發生的凈損失,借記“資本公積”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企業應在“財務狀況變動表”(會工03表)第17行項目下,增設“(6)無償調出固定資產凈損失”(18行)項目,反映企業按規定無償調出固定資產發生的凈損失。該項目應根據“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財務狀況變動表”中原“(6)資本凈增加額”(19行)項目,改為“(7)資本凈增加額”(19行)項目。 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調出單位的帳面原價(扣除原安裝成本,下同)加上新的安裝成本、包裝費、運雜費等作為調入固定資產的原價。企業調入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按調入固定資產的凈收益(即原價減已提折舊,下同)以及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等,借記“在建工程”科目,按調入固定資產的凈收益,貸記“資本公積”科目,按所發生的支出,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發生的安裝費用,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工資”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按調出單位的帳面原價加上新安裝成本以及包裝費、運雜費等,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按在建工程的實際成本,貸記“在建工程”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累計折舊”科目。 五、關于購置5萬元以下設備的會計處理 企業為開發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的單臺設備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裝置可一次或分次列入管理費用,其中達到國家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企業購置的為開發新產品、新技術單臺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裝置,按照實際發生的支出,借記“固定資產”“待攤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 等科目。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部分,應同時借記“待攤費用”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攤入費用時,借記“制造費用”(折舊費)、“管理費用”(折舊費)等科目,貸記“待攤費用”科目。 六、關于礦山維簡費的會計處理 礦山企業提取維簡費時,應按實際提取的金額,借記有關的費用科目,按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計算的折舊,貸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七、關于企業代征車輛購置附加費的會計處理 企業代征的車輛購置附加費,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應交款--應交代征車輛購置附加費”科目;企業按規定提留的代征車輛購置附加費手續費,借記“其他應交款--應交代征車輛購置附加費”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上交代征的車輛購置附加費,借記“其他應交款----應交代征車輛購置附加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八、關于公益金的會計處理 企業應在“盈余公積”科目下設置“一般盈余公積”和“公益金”兩個明細科目。“一般盈余公積”明細科目,核算企業歸還借款的利潤、單項留利以及按規定比例從稅后利潤中提取形成的一般盈余公積:“公益金”明細科目,核算企業從利潤中提取的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的資金。企業提取的公益金,借記“利潤分配--提取盈余公積”科目,貸記“盈余公積----公益金”科目;企業用公益金購置集體福利設施,按照實際發生的支出,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盈余公積----公益金“科目,貸記”盈余公積----一般盈余公積“科目。 九、關于應收補貼的會計處理 企業應增設“118應收補貼款”科目,核算企業按規定應收的政策性虧損補貼和其他補貼;并增設“532補貼收入”科目,核算企業應取得的補貼收入。企業按規定計算出應收的政策性虧損補貼和其他補貼,借記“應收補貼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 收到補貼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補貼款”科目。期末“補貼收入”科目的余額全部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的貸方,結轉后“補貼收入”科目應無余額。 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會工01表)第7行項目下,增設“加:應收補貼款”(7-1行)項目;在“損益表”(會工02表)第15行項目下,增設“加:補貼收入”(15-1行) 項目;在“財務狀況變動表”(會工03表)第45行項目下,增設“6、應收補貼款”(45-1行)項目,原“6、其他應收款”項目改為“7、其他應收款”,以下順序順延。 十、關于專項撥款和承租收入的會計處理 企業應增設“272專項應付款”科目,核算有關部門撥給企業的專項撥款和小型租賃企業的承租方收入。企業應在“專項應付款”科目下設置“專項撥款”和“承租收入”兩個明細科目。 企業收到科技三項費用撥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 待撥款項目完成后,屬于核銷部分,報經批準后,沖銷“專項應付款”科目,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其余部分轉入“資本公積”科目,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實行租賃經營的小型工業企業,期末,按照合同規定計算出承租方的收入,借記“利潤分配--應付利潤”科目,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企業按規定計算交納租金、抵扣承租方預付的生活費、發給承租方時,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 等科目;租賃期滿后,屬于留給企業的部分,轉作盈余公積,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盈余公積----一般盈余公積”科目。 期末,“專項應付款”科目的余額,在“資產負債表”(會工01表)第75行“其他長期負債”項目內反映。“專項應付款”科目的來源和運用,均應包括在“財務狀況變動表”的“增加長期負債”和“償還長期負債”項目內。 十一、其他 (一)為了便于提供計算交納流轉稅的依據,企業應在“應收帳款”科目下,設置“托收承付”明細科目,并按應收帳款單位設置明細帳。 (二)造紙等企業提取的育林基金,在“預提費用”科目核算。企業提取育林基金時,借記有關費用科目,貸記“預提費用”科目;使用時,借記“預提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在“資產負債表”補充資料下增設“3、國家資本”“4、法人資本”“5、個人資本”和“6、外商資本”四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