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鏈接
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14號
經國務院批準,《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協定》將于
一、自
二、進口經營單位申報進口原產于秘魯并享受協定稅率的貨物時,應按照海關有關規(guī)定填制報關單,其“優(yōu)惠貿易協定代碼”應填報為“12”。
三、進口經營單位申報進口原產于秘魯并享受協定稅率的貨物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秘魯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186號令公布)的規(guī)定向海關提交有關單證。
四、本公告附件中使用了簡化的商品名稱,其準確的名稱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的貨品名稱描述為準。
特此公告。
附件: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協定稅目稅率表
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