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印發《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新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財會[1993]27號 現將《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新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布置所屬外商投資企業,從 附件: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新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新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全面而深入地進行會計改革,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于1992年11月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并發布了分行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度),要求所有企業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外商投資企業在會計核算上與新制度的銜接工作,現對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關于會計制度的管理權限,執行新會計制度后,各地區、各部門不再另行制定補充規定。企業可以根據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本企業的會計制度。 二、關于會計報表的報送部門,應按照新制度的規定執行,即在原制度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企業開戶銀行”。 三、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的核算方法,按照新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及發生的損失,按新制度規定增設“投資收益”科目,單獨核算。 五、各種存貨在發生盤盈、盤虧、毀損時,其凈損益按新制度的規定計入管理費用。 六、“投資人權益”按新制度規定改為“所有者權益”。 七、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企業,可比照《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科目,進行核算。 八、從事租賃及其他金融業務的企業,可比照《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科目,進行核算。 九、從事商品流通業務的企業,可比照《商品流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科目,進行核算。 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