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內部審計人員編制審計計劃,保證及時、有效地執行審計業務,提高審計效率,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計劃,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為完成審計業務,達到預期的審計目的,對一段時期的審計工作任務或具體審計項目作出的事先規劃。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審計計劃一般包括年度審計計劃、項目審計計劃和審計方案三個層次: (一) 年度審計計劃是對年度的審計任務所作的事先規劃,是組織年度工作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 項目審計計劃是對具體審計項目實施的全過程所作的綜合安排; (三) 審計方案是對具體審計項目的審計程序及其時間等所作出的詳細安排。 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組織的性質、規模、審計業務的復雜程度等因素決定審計計劃層次的繁簡。 第五條 年度審計計劃應在下年度開始前編制完成,并報組織適當管理層批準,以指導內部審計機構下年度的工作;項目審計計劃和審計方案應在審計實施前編制完成,并經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批準。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批準后的審計計劃組織實施內部審計活動。在計劃執行過程中,若有必要,應按規定的程序對計劃進行修改和補充。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定期檢查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三章 年度審計計劃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負責年度審計計劃的制定工作。 第九條 年度審計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內部審計年度工作目標; (二)需要執行的具體審計項目及其先后順序; (三)各審計項目所分配的審計資源; (四)后續審計的必要安排。 第十條 在制定年度審計計劃時,應當考慮組織風險、管理需要和審計資源,以確定具體審計項目。 第十一條 在制定年度審計計劃前,應了解以下情況,以評價各審計項目的風險程度: (一) 組織的發展目標及年度工作重點; (二) 嚴重影響相關經營活動的法規、政策、計劃和合同; (三) 相關內部控制的質量; (四) 相關經營活動的復雜性及其近期變化; (五) 相關人員的能力、品質及其崗位的近期變動; (六) 其他與項目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根據審計項目的風險程度規劃審計項目執行的先后順序。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根據審計項目的性質、復雜性及時間限制,合理安排所需的審計資源。 第四章 項目審計計劃與審計方案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年度審計計劃確定的審計項目和時間安排,選派內部審計人員開展審計工作。 第十五條 在具體實施審計項目前,審計項目負責人應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的以下情況,以制定項目審計計劃: (一) 經營活動概況; (二) 內部控制的設計及運行情況; (三) 財務、會計資料; (四) 重要的合同、協議及會議記錄; (五) 上次審計的結論、建議以及后續審計的執行情況; (六) 上次外部審計的審計意見; (七) 其他與項目審計計劃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十六條 項目審計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 審計目的和審計范圍; (二) 重要性和審計風險的評估; (三) 審計小組構成和審計時間的分配; (四) 對專家和外部審計工作結果的利用; (五) 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七條 審計項目負責人應根據項目審計計劃制定審計方案。 第十八條 審計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 具體審計目的; (二) 具體審計方法和程序; (三) 預定的執行人及執行日期; (四) 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九條 審計項目負責人可以根據被審計單位的經營規模、業務復雜程度及審計工作的復雜程度確定項目審計計劃和審計方案內容的繁簡程度。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準則自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 1 號——審計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