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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與客觀性,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獨立性,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進行內部審計活動時,不存在影響內部審計客觀性的利益沖突的狀態(tài)。獨立性一般指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 本準則所稱客觀性,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在進行內部審計活動時,應以事實為依據,保持公正、不偏不倚的精神狀態(tài)。客觀性一般指內部審計人員的客觀性。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采取措施保障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以及內部審計人員的客觀性,以確保審計目的的實現(xiàn)。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主要受機構與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關系的影響,并需要依靠規(guī)范的機構管理工作得以保證。具體而言,受到以下因素的影響: (一)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的支持; ?。ǘ﹥炔繉徲嫏C構的管理體制; ?。ㄈ﹥炔繉徲嫏C構負責人的權責范圍; ?。ㄋ模﹥炔繉徲嫽顒邮艿降耐庠趬毫σ约案缮娉潭?; ?。ㄎ澹┢渌赡苡绊憙炔繉徲嫏C構獨立性的因素。 第六條 加強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能夠促進內部審計人員客觀性的提高。除了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之外,內部審計人員的客觀性還受到以下因素的影響: ?。ㄒ唬﹥炔繉徲嬋藛T的職業(yè)道德素質; ?。ǘ﹥炔繉徲嬋藛T的專業(yè)勝任能力; ?。ㄈ﹥炔繉徲嫽顒又惺欠翊嬖诶鏇_突的狀況; ?。ㄋ模┢渌赡苡绊憙炔繉徲嬋藛T客觀性的因素。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提高職業(yè)道德素質及專業(yè)勝任能力,避免利益沖突,并主動采取措施保證客觀性。 第三章 獨立性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隸屬于組織的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接受其指導和監(jiān)督并取得其支持,以確保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應由組織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經過適當的程序確定,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直接向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負責。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通過內部審計章程的制定明確其職責和權限范圍,并報經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批準,以確保內部審計活動不受到組織內其他部門的干涉和限制。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向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提交審計報告及工作報告,并在日常工作中與其保持有效的溝通。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有權出席或參加由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舉行的與審計、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治理程序等有關的會議,并積極發(fā)揮內部審計的作用。 第四章 客觀性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活動前,應主動對客觀性進行評估,一般可以采用以下步驟: ?。ㄒ唬┳R別可能損害客觀性的因素; (二)評估這些因素影響的嚴重性; ?。ㄈ┫驅徲嬳椖控撠熑嘶騼炔繉徲嫏C構負責人報告,采取措施降低這些因素的影響; ?。ㄋ模┫蚨聲蜃罡吖芾韺訄蟾婊蚺队嘘P客觀性受損的情況。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識別可能損害客觀性的因素時,應重點考慮以下內容: (一)內部審計人員審查和評價自己以前負責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 (二)內部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存在直接的經濟利益關系; ?。ㄈ﹥炔繉徲嬋藛T與被審計單位管理層有密切的私人關系; ?。ㄋ模﹥炔繉徲嬋藛T與被審計單位有長期合作關系; (五)內部審計人員對于被審計單位或其管理層存有文化、種族或性別上的歧視; ?。﹥炔繉徲嬋藛T對于審計項目存有認知上的偏見; (七)內部審計人員遭受來自機構內部和外部的壓力; (八)內部審計范圍受到限制。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識別了可能損害客觀性的因素后,應對這些因素的嚴重性進行評估,并考慮是否已存在降低其影響的措施。 第十六條 當發(fā)現(xiàn)存在嚴重損害客觀性的因素時,內部審計人員應及時向審計項目負責人或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報告客觀性受損的情況。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采取以下主要措施保證客觀性: ?。ㄒ唬┘訌娙肆Y源管理,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yè)道德素質及專業(yè)勝任能力; ?。ǘ┰雠蓛炔繉徲嬋藛T參加審計項目,并進行適當分工; ?。ㄈ┎捎霉ぷ鬏啌Q的方式安排審計項目及審計小組; ?。ㄋ模┙⑦m當、有效的激勵機制; ?。ㄎ澹┲贫ú嵤┫到y(tǒng)、有效的內部審計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六)停止執(zhí)行有關業(yè)務并及時向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報告。 第十八條 在客觀性受到嚴重損害的情況下,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及時向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報告,披露客觀性受損的具體情況。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準則自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22號――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與客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