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協[2009]83號 第一條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向治理層和管理層恰當通報在財務報表審計中識別出的內部控制缺陷,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規定了注冊會計師了解內部控制以及設計和實施控制測試的責任,本準則并不對注冊會計師在這方面的責任提出額外要求。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1號——與治理層的溝通》進一步規定了注冊會計師就與審計相關的事項與治理層溝通的責任。 第三條在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時,審計準則要求注冊會計師了解與審計相關的內部控制。在進行風險評估時,注冊會計師考慮內部控制的目的是設計適合具體情況的審計程序,而不是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 無論在風險評估過程中,還是在審計工作的其他階段,注冊會計師都有可能識別出內部控制缺陷。本準則具體規定了注冊會計師應當向治理層和管理層通報哪些識別出的缺陷。 第四條本準則并不排除注冊會計師向治理層和管理層通報在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其他內部控制事項。 第二章 定 義 第五條內部控制缺陷,是指在下列情況下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 (一)某項控制的設計、實施或運行不能及時防止或發現并糾正財務報表錯報;(二)缺少用以及時防止或發現并糾正財務報表錯報的必要控制。 第六條內部控制重要缺陷,是指注冊會計師根據職業判斷,認為足夠重要從而值得治理層關注的內部控制的一個缺陷或多個缺陷的組合。 第三章 注冊會計師的目標 第七條注冊會計師的目標是,向治理層和管理層恰當通報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根據職業判斷認為足夠重要從而值得治理層和管理層各自關注的內部控制缺陷。 第四章 要 求 第八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執行審計工作的基礎上,確定是否識別出一個或多個內部控制缺陷。 第九條如果識別出一個或多個內部控制缺陷,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執行審計工作的基礎上,確定該缺陷單獨或連同其他缺陷是否構成重要缺陷。 第十條注冊會計師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向治理層通報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內部控制重要缺陷。 第十一條注冊會計師還應當及時向相應責任級別的管理層通報下列內部控制缺陷: (一)以書面形式已向或擬向治理層通報的內部控制重要缺陷,除非在具體情況下不適合直接向管理層通報;(二)在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其他方尚未向管理層通報,而注冊會計師根據職業判斷認為足夠重要從而值得管理層關注的內部控制其他缺陷。 第十二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內部控制重要缺陷的書面溝通文件中包括: (一)對缺陷的描述以及對其潛在影響的解釋;(二)使治理層和管理層能夠了解溝通背景的充分的信息。 在向治理層和管理層提供信息時,注冊會計師應當特別說明下列事項: (一)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工作的目的是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二)審計工作包括考慮與財務報表編制相關的內部控制,其目的是設計適合具體情況的審計程序,并非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三)報告的事項僅限于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認為足夠重要從而值得向治理層報告的缺陷。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本準則自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3號
——向治理層和管理層通報內部控制缺陷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