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3號——管理當局聲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審計中獲取和使用管理當局聲明,明確相關責任,保證執業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管理當局聲明,是指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向注冊會計師提供的與會計報表相關的陳述。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審計業務,應當向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獲取適當的聲明。 管理當局聲明包括書面聲明和口頭聲明。書面聲明通常比口頭聲明可靠。注冊會計師如認為口頭聲明對會計報表具有重大影響,應當提請管理當局予以書面確認。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獲取的管理當局書面聲明通常包括: (一)管理當局直接提供的聲明書; (二)注冊會計師為正確理解管理當局聲明所提供的且經管理當局確認的函; (三)管理當局的相關會議記錄; (四)管理當局簽署的會計報表。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審計證據,以確定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承認其已依法履行了會計報表的編報責任,且會計報表已經其批準。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將獲取的管理當局聲明形成審計工作底稿。 第三章 作為審計證據時的考慮 第八條 如合理確信其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并不存在,注冊會計師應當就對會計報表具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向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獲取書面聲明。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要求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提供的書面聲明可僅限于對會計報表具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或個別雖不重要,但累計起來重要的事項。必要時,注冊會計師應將其對聲明事項重要性的理解告知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 第十條 當管理當局聲明的有關事項對會計報表具有重大影響時,注冊會計師應當: (一)獲取相關佐證證據; (二)評價管理當局聲明是否合理并與相關佐證證據相一致; (三)考慮聲明人是否熟知所聲明事項。 第十一條 當存在以下情況之一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進行調查,必要時,應重新考慮管理當局其他聲明的可靠性: (一)管理當局的某項聲明與其他審計證據相矛盾; (二)管理當局拒絕就對會計報表具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提供書面聲明; (三)管理當局拒絕就重要的口頭聲明予以書面確認。 第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不應以管理當局聲明替代能夠預期獲取的其他審計證據。 第四章 管理當局聲明書的基本要素 第十三條 管理當局聲明書的基本要素包括: (一)標題; (二)收件人; (三)聲明內容; (四)簽章; (五)日期。 第十四條 管理當局聲明書的收件人為接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及簽署審計報告的注冊會計師。 第十五條 管理當局聲明書的聲明內容應根據審計約定事項的具體情況、會計報表編制基礎等確定。 第十六條 管理當局聲明書通常應當由被審計單位及其會計機構負責人簽署,并加蓋被審計單位公章。 第十七條 管理當局聲明書的日期通常應當與審計報告日一致。但某些交易或事項的聲明書日期,可以是注冊會計師獲取該聲明書的日期。 第五章 編制審計報告時的考慮 第十八條 如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拒絕就對會計報表具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提供必要的書面聲明,或拒絕就重要的口頭聲明予以書面確認,注冊會計師應將其視為審計范圍受到嚴重限制,并發表保留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 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如對影響會計報表的重大事項無法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即使取得管理當局聲明,仍應視為審計范圍受到嚴重限制,并發表保留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準則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準則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