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6號——審計工作底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三章 編制與復核 第四章 所有權與保管 第五章 保密與查閱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復核、使用及管理,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工作底稿,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形成的審計工作記錄和獲取的資料。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可以參照本準則辦理。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如實反映審計計劃的制定及其實施情況,包括與形成和發表審計意見有關的所有重要事項,以及注冊會計師的專業判斷。 第五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當內容完整、格式規范、標識一致、記錄清晰、結論明確。 第六條 審計工作底稿的繁簡程度與以下基本因素相關: ?。ㄒ唬徲嫾s定事項的性質、目的和要求; (二)被審計單位的經營規模及審計約定事項的復雜程度; ?。ㄈ┍粚徲媶挝坏膬炔靠刂浦贫仁欠窠∪?、有效; (四)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記錄是否真實、合法、完整; ?。ㄎ澹┦欠裼斜匾獙I務助理人員的工作進行特別指導、監督和檢查; (六)審計意見類型。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ㄒ唬┍粚徲媶挝幻Q; (二)審計項目名稱; ?。ㄈ徲嬳椖繒r點或期間; (四)審計過程記錄; (五)審計標識及其說明; ?。徲嫿Y論; ?。ㄆ撸┧饕柤绊摯危?span lang="EN-US">
?。ò耍┚幹普咝彰熬幹迫掌?;
(九)復核者姓名及復核日期;
?。ㄊ┢渌麘f明事項。
第八條 審計工作底稿中由被審計單位、其他第三者提供或代為編制的資料,注冊會計師除應注明資料來源外,還應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形成相應的審計記錄。
第三章 編制與復核
第九條 常用審計工作底稿包括:
(一)與被審計單位設立有關的法律性資料,如企業設立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合同、協議、章程等文件或變更文件的復制件;
?。ǘ┡c被審計單位組織機構及管理層人員結構有關的資料;
?。ㄈ┲匾晌募⒑贤f議和會計記錄的摘錄或副本;
?。ㄋ模Ρ粚徲媶挝幌嚓P內部控制制度的研究與評價記錄;
?。ㄎ澹徲嫎I務約定書;
?。┍粚徲媶挝坏奈磳徲嫊媹蟊砑皩徲嫴町愓{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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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ò耍嵤┚唧w審計程序的記錄和資料;
(九)與被審計單位、其他審計人員、專家和其他人員的會談記錄、往來函件;
(十)被審計單位聲明書;
?。ㄊ唬徲媹蟾?、管理建議書底稿及副本;
?。ㄊ徲嫾s定事項完成后的工作總結;
?。ㄊ┢渌c完成審計約定事項有關的資料。
第十條 審計工作底稿中可使用各種審計標識,但應說明其含義,并保持前后一致。
第十一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有索引編號及順序編號。
第十二條 相關審計工作底稿之間,應保持清晰的勾稽關系。相互引用時,應交叉注明索引編號。
第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建立審計工作底稿復核制度。各復核人在復核審計工作底稿時,應做出必要的復核記錄,書面表示復核意見并簽名。
第十四條 在復核工作中,各復核人如發現已執行的審計程序和做出的審計記錄存在問題,應指示有關人員予以答復、處理,并形成相應的審計記錄。
第四章 所有權與保管
第十五條 審計工作底稿的所有權屬于接受委托進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十六條 審計工作底稿一般分為綜合類工作底稿、業務類工作底稿和備查類工作底稿。
綜合類工作底稿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審計計劃和審計報告階段,為規劃、控制和總結整個審計工作,并發表審計意見所形成的審計工作底稿。
業務類工作底稿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實施階段執行具體審計程序所形成的審計工作底稿。
備查類工作底稿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形成的、對審計工作僅具有備查作用的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形成審計檔案。
第十八條 審計檔案分為永久性檔案和當期檔案。
永久性檔案是指那些記錄內容相對穩定,具有長期使用價值,并對以后審計工作具有重要影響和直接作用的審計檔案。
當期檔案是指那些記錄內容經常變化,只供當期審計使用和下期審計參考的審計檔案。
第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建立審計檔案保管制度,以確保審計檔案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條 審計檔案的保管年限如下:
(一)當期檔案自審計報告簽發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ǘ┯谰眯詸n案應長期保存;
(三)不再繼續審計的被審計單位,永久性檔案的保管年限與最近一年當期檔案的保管年限相同。
第二十一條 對于保管期限屆滿的審計檔案,會計師事務所可決定將其銷毀。銷毀時,應按照規定履行必要的手續。
第五章 保密與查閱
第二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審計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對審計工作底稿中涉及的商業秘密保密。但由于下列情況需要查閱審計工作底稿的,不屬于泄密:
?。ㄒ唬┓ㄔ?、檢察院及其他部門依法查閱,并按規定辦理了必要手續;
?。ǘ┳詴嫀焻f會對執業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 因審計工作需要,并經委托人同意,在下列情況下,不同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可以要求查閱審計工作底稿:
?。ㄒ唬┍粚徲媶挝桓鼡Q會計師事務所;(二)審計合并會計報表;(三)聯合審計;(四)會計師事務所認為合理的其他情況。
擁有審計工作底稿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要求查閱者提供適當的協助,并根據審計工作底稿的內容及性質,決定是否允許要求查閱者閱覽其審計工作底稿,及復印或摘錄有關內容。
第二十四條 查閱者因誤用審計工作底稿而造成的后果,與擁有審計工作底稿的會計師事務所無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準則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準則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