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協[2009]8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在執行首次審計業務時對期初余額的責任,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期初余額除了包括財務報表金額,還包括期初已經存在的需要披露的事項,如或有事項和承諾事項。 第三條 當財務報表包括比較財務信息時,《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11號——比較數據》的規定同樣適用。《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對首次審計業務開始前的活動提出補充要求。 第二章 定 義 第四條 首次審計業務,是指上期財務報表未經審計,或上期財務報表由前任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業務。 第五條 期初余額,是指期初存在的賬戶余額。期初余額以上期期末余額為基礎,反映了以前期間的交易和事項以及上期采用的會計政策的結果。期初余額也包括期初存在的需要披露的事項,如或有事項和承諾事項。 第六條 前任注冊會計師,是指對被審計單位上期財務報表進行了審計,但已被現任注冊會計師接替的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 第三章 注冊會計師的目標 第七條 在執行首次審計業務時,注冊會計師針對期初余額的目標是,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確定: (一)期初余額是否包含對本期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錯報;(二)期初余額反映的恰當的會計政策是否在本期財務報表中得到一貫運用,或會計政策的變更是否已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作出恰當的會計處理和充分的列報與披露。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節 審計程序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閱讀最近期間的財務報表和前任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如有),獲取與期初余額相關的信息,包括披露。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通過采取下列措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確定期初余額是否包含對本期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錯報: (一)確定上期期末余額是否已正確結轉至本期,或在適當的情況下已作出重新表述;(二)確定期初余額是否反映對恰當會計政策的運用;(三)實施一項或幾項審計程序。 注冊會計師實施的一項或幾項審計程序包括: (一)如果上年財務報表已經審計,復核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底稿,以獲取有關期初余額的審計證據;(二)評價本期實施的審計程序是否提供了有關期初余額的審計證據;(三)實施專門的審計程序,以獲取有關期初余額的審計證據。 第十條 如果獲取的審計證據表明期初余額存在可能對本期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適合具體情況的追加的審計程序,以確定對本期財務報表的影響。 如果認為本期財務報表中存在這類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就這類錯報與適當級別的管理層和治理層進行溝通。 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確定期初余額反映的會計政策是否在本期財務報表中得到一貫運用,以及會計政策的變更是否已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作出恰當的會計處理和充分的列報與披露。 第十二條 如果上期財務報表已由前任注冊會計師審計,并發表了非無保留意見,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規定,在評估本期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時,評價導致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事項的影響。 第二節 審計結論和審計報告 第十三條 如果不能獲取有關期初余額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規定,對財務報表發表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 第十四條 如果認為期初余額存在對本期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錯報,且錯報的影響未能得到恰當的會計處理和充分的列報與披露,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規定,發表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 第十五條 如果認為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與期初余額相關的會計政策未能在本期得到一貫運用,或者會計政策的變更未能得到恰當的會計處理和充分的列報與披露,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規定,發表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 第十六條 如果前任注冊會計師對上期財務報表發表了非無保留意見,并且導致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事項對本期財務報表仍然相關和重大,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11號——比較數據》的規定,對本期財務報表發表非無保留意見。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準則自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1號
——首次審計業務涉及的期初余額
(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