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實施遵循性審計的行為,明確相關責任,保證遵循性審計工作質量,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遵循性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審查組織在經營過程中遵守相關法規、政策、計劃、預算、程序、合同等遵循性標準的情況并作出相應評價的審計活動。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組織管理層負責確定、制定并執行遵循性標準。為保障遵循性標準的執行,組織管理層應建立適當、合法、有效的內部控制。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負責審查、評價組織執行有關遵循性標準的情況。 第六條 遵循性審計是內部控制審計的基本內容之一,是實施內部審計過程中不可缺少的環節。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做好遵循性審計中的保密 工作。 第三章 遵循性審計的內容和方法 第八條 遵循性審計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國家相關法規的遵循情況; (二)行業、部門政策的遵循情況; (三)組織經營計劃和財務計劃的遵循情況; (四)組織經營預算和財務預算的遵循情況; (五)組織所定各種程序標準的遵循情況 (六)組織簽定的各類合同的遵循情況; (七)其它標準的遵循情況。 第九條 在確定審計目標時,內部審計人員應考慮向以下方面詢問相關遵循性標準: (一)組織經營、財務等相關方面負責人; (二)組織的法律顧問; (三)投資人、合同方; (四)政府及其他主管機構; (五)外部審計人員; (六)其他。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遵循性審計時,應當充分關注組織的以下情況: (一)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或處罰; (二)重要的法律訴訟; (三)異常的交易或事項; (四)計劃、預算執行結果嚴重偏離標準; (五)信息嚴重失真或資料不完整; (六)缺乏相關的內部控制或相關內部控制無效; (七)其他可能導致違反遵循性標準的情況。 第十一條 在實施遵循性審計的過程中,內部審計人員應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并記錄于工作底稿中。 第十二條 在評價遵循性標準的執行情況時,若相關標準之間存在不一致,應當按照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一)國家制定的法規之間存在不一致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處理; (二)行業、部門的政策之間存在不一致時,應當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機構進行裁決和解釋; (三)組織內部的計劃、預算、程序之間存在不一致時,應當按照標準制定者的管理層次由高至低進行取舍; (四)涉及合同問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當有證據表明組織可能存在嚴重違反遵循性標準的事項,或嚴重違反遵循性標準的事項發生時,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及時將有關事實告知適當管理層。 第十四條 遵循性審計情況和結果必須反映在審計報告中。對嚴重違反遵循性標準的審查結果,應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準則自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12號──遵循性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