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 實施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發[2010]14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26號),進一步推進貿易便利化,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實施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改革(以下簡稱進口核銷改革)試點,逐步實現進口付匯管理由逐筆核銷向總量核查、由現場核銷向非現場核查、由行為監管向主體監管轉變。外匯局利用“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以下簡稱“核查系統”)采集進口單位貨物流與資金流的電子信息,以進口單位為主體進行非現場總量核查及監測預警,識別異常的資金流動和交易行為,同時結合現場監督核查情況對進口單位進行考核分類,實施分類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自 二、 試點地區進口單位應按《貨物貿易進口付匯管理改革試點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統稱《試點辦法》,見附件1、2)規定辦理進口付匯業務;試點地區銀行應按《試點辦法》規定為進口單位辦理進口付匯業務。非試點地區進口付匯業務仍按現行進口核銷規定辦理。 三、 試點期間,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異地付匯業務按現行進口核銷相關規定辦理。試點地區進口單位到非試點地區辦理異地進口付匯需到注冊地外匯局辦理進口付匯備案;非試點地區進口單位到試點地區辦理異地付匯的,銀行仍按改革前規定審核《進口付匯備案表》及相關單證。 四、 為保證改革實施前后進口付匯管理的有效銜接,試點地區和非試點地區進口單位在 五、 進口核銷改革是推進貿易便利化的重大舉措,試點地區外匯分局應當高度重視,統籌安排,認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 加強宣傳和培訓工作。在總局的統一部署下,采取多種形式做好改革試點的對外宣傳和解釋工作,引導并督促銀行、進口單位盡快熟悉改革的思路和相關政策措施;及時對轄內外匯局、銀行以及進口單位開展培訓,便利銀行和進口單位辦理業務。 (二) 對已在“進口單位付匯名錄”上的進口單位,應督促其在 (三) 根據《試點辦法》,完成名錄登記、非現場核查與監測預警、現場監督核查、分類管理等各項管理措施的試點工作,全面使用“核查系統”各項管理功能。 (四) 及時上報試點情況。應按周向總局上報試點進展情況,對試點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反饋并提出相應解決方案和建議。 六、 試點期間,非試點地區外匯局應認真做好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即應開始相關準備工作,并盡快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業銀行和外資銀行以及相關單位。對執行過程中產生的問題,進口單位和銀行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外匯局反饋,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當及時向總局反饋。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附件一:貨物貿易進口付匯管理改革試點辦法
附件二:貨物貿易進口付匯管理改革試點辦法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