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論文摘要:
通過對2001—2004年我國上市公司長期資產減值轉回行為的分析,我們發現,上市公司長期資產減值轉回主要表現在固定資產和長期投資上。平均地說,如果不允許長期資產減值損失轉回,減值轉回公司的凈利潤將下降40.53%,資產將減少0.42%。在控制相關影響因素后,長期資產減值轉回金額與公司盈利水平、當年是否虧損顯著負相關,與公司是否扭虧顯著正相關這表明上市公司的長期資產減值轉回并非由于其資產質量的改善與經濟因素的好轉,而是出于其盈余管理的動機所致。整體來說,我們的經驗證據支持了新《資產減值》準則的修訂。“長期資產減值損失不得轉回”這一規定有助于壓縮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制度空間,使得資產減值更好地反映其經濟實質。